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35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24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647064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