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民初5463号
原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东侧顺驰城24幢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国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与槐庄三岔口漫音约办公室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国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