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383号
原告:**可,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24幢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3号3幢2-1604。
法定代表人:**现。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可与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可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可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