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4民初1381号 原告:党要强,男,汉族,1973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24幢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3号3幢2-1604。 法定代理人:**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法律研究会推荐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法律研究会推荐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党要强与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公司)、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要强,被告创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朗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要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党要强工资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8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雇佣关系,自2020年6月被告***联系我去洛阳市瀍河区君河湾小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原告负责***主体施工。按照每天工资310元结算,截止2020年7月13日施工结束后三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元,经过多次催讨无果,于2020年12月份原告到瀍河劳动局投诉拖欠民工工资事宜,瀍河劳动局要求三被告给予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当时被告朗畅公司拿出结算工资凭证,告知我的工资已经给予结清不要胡搅蛮缠,劳动局告诉我们必须经法院才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原告才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创世公司辩称,双方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朗畅公司辩称,朗畅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看到过原告,从来不是没有在现场管理,也不认识原告。至于朗畅和***的关系,两者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在本案中承包的是木工活,也不需要特殊的资质,而且朗畅也不欠***任何承包工程款,反而***管理不善,中途退场,给朗畅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为了解决他遗留的劳务纠纷,创世公司是建筑工程劳务经济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创世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的合同即朗畅的工作质量,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合同,创世也不欠朗畅任何工程款。 ***辩称,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朗畅公司承诺在施工过程中阶段性给予工人发放生活费及工资结算,工程完毕后在给予被告***清算中扣除代为发放的工人生活费及工资,而且本案原告是由案外人员***组织雇佣原告进行工作并承诺工资发放标准,原告结算工资应向案外人员***主张,而不是答辩人***承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具体到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真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是被告朗畅公司,如果原告主张工资权利,也可以找真正的用人单位被告朗畅公司解决,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原告所诉事实不实,所诉主体不适格,应该由被告朗畅公司清偿原告的工资。综上所述,希望法院公正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朗畅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在创世公司案涉工程工地进行钢筋施工。原告提交了创世公司君河湾***工程钢筋工项目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13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一份,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显示原告应发工资4300元、实发工资2300元,拖欠工资2000元。2020年6月14日创世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朗畅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经济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洛阳市君河湾44#楼(***)及其地库;2、工程地点: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路桂园路交叉口;3、施工总工期:60天,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三、承包范围1、君河湾44#楼以及相对应车库主体土建劳务工程。四、1、主楼主体价格为240元/㎡(不含税)。主体一二层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第三层按建筑面积1.8倍结算。2、车库主体(包含基础)价格为350元/㎡(不含税)。车库按照一层建筑面积结算。以上所有单价未均含税。”被告创世公司提供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创世公司向朗畅公司转账166万元劳务费。2020年6月6日被告朗畅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模板钢筋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洛阳君河湾***项目;承包方实际内容为1、包工不包料:含铁钉、铁丝、双面胶、胶带、撑根、住宿自理。2、本工程图纸所含的模板工程。承包单价按实际模板投影面积计算每平米50元;主楼钢筋每平方42元;车库钢筋每平方12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小五金。付款方式二层封顶付总工程量70%,主体全部完工拆模完毕付总工程量95%。”被告***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工资情况表出具后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其与***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等书面协议,但根据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等,可以证明创世公司系案涉洛阳市君河湾44#楼(***)及其地库工程的承包人,该公司将土建劳务工程分包给朗畅公司,朗畅公司又将模板钢筋工程分包给***,而原告为***提供劳务,并领取报酬,据此可以确认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其出具的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000元,予以支持。朗畅公司作为劳务发包方,违反规定将案涉模板钢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自出具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之日起即2020年12月28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党要强劳务费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党要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