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4民初455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城24幢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3号3幢2-1604。
法定代表人:**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洛阳法律研究会推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工资9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8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雇佣关系,自2020年6月被告***联系原告去洛阳市瀍河区君河湾小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原告负责***主体施工。按照每天工资310元结算,截止2020年7月13日施工结束后三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6000元,经过多次催讨无果,于2020年12月份原告到瀍河劳动局投诉拖欠民工工资事宜,瀍河劳动局要求三被告给予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当时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拿出结算工资凭证,告知原告工资已经给予结清不要胡搅蛮缠,劳动局告诉原告必须经法院才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原告才将该侵权违法行为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创世公司与朗畅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依据合同创世公司已经向朗畅劳务公司结清工程款质证阶段有对公账户的转款记录为证,朗畅公司与本案原告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劳务或者劳务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更不知道他们所欠工资的细节。
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辩称,在朗畅公司自认创世公司以下协议,也不拖欠其任何工程款。朗畅公司与本案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涉案工地是受***雇佣,他们的工资细节朗畅工资也不知情。朗畅公司已经向***已经按照双方的承包合同结清工程款,***目前尚欠朗畅公司一万多元工资款,是***当时的工资不够发,朗畅公司垫付的,朗畅公司工作人员借给他的。
***辩称,不应将***列为被告,***在与本案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工人工资由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予先行结算,在后续***与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清结承包款时给予扣除,但是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原告撤场后没有给予原告结算工资只是支付过基本生活费,并且截止至今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也没有给予清结承包款,***恳请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洛阳市朗畅劳务分包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当庭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提交了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君河湾***工程钢筋工项目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13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一份,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显示原告应发工资9500元、实发工资500元,拖欠工资9000元。2020年6月14日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经济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洛阳市君河湾44#楼(***)及其地库;2、工程地点: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路桂园路交叉口;3、施工总工期:60天,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三、承包范围1、君河湾44#楼以及相对应车库主体土建劳务工程。四、1、主楼主体价格为240元/㎡(不含税)。主体一二层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第三层按建筑面积1.8倍结算。2、车库主体(包含基础)价格为350元/㎡(不含税)。车库按照一层建筑面积结算。以上所有单价未含税。被告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账181万元劳务费。2020年6月6日洛阳朗畅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模板钢筋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洛阳君河湾***项目;承包方实际内容包工不包料:1、含铁钉、铁丝、双面胶、胶带、撑根、住宿自理。2、本工程图纸所含的模板工程。承包单价,按实际模板投影面积计算每平米50元。主楼钢筋每平方42元,车库钢筋每平方12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小五金。付款方式二层封顶付总工程量70%,主体全部完工拆模完毕付总工程量95%。工资情况表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其与***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等书面协议,但根据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等,可以证明洛阳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洛阳市君河湾44#楼(***)及其地库工程的承包人,该公司将土建劳务工程分包给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又将模板钢筋工程转包给***,而原告为***提供劳务,并领取报酬,据此可以确认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其出具的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9000元,予以支持。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发包方,违反规定将案涉模板钢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自出具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表之日起即2020年12月28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0年1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洛阳市朗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余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