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民初189号
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经营场所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唐升军,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湖***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邓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与被告湖***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于
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笑涵
书 记 员 汪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