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迅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麦积区花牛镇通胜达建材租赁销售站与被告湖北迅升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民初189号

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经营场所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唐升军,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湖***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邓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与被告湖***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于

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0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麦积区花*****建材租赁销售站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笑涵

书 记 员  汪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