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镇南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青林,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李学民,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一审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头安装公司)及一审被告李学民、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二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人民法院虽然写明是组成合议庭,并且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但是事实情况是二审的审判长王一民独自询问***,并且独自记录。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该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该案的焦点是误工期限的计算是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误工期限计算,还是误工期限按照评残前一天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里误工期限是医疗机构出具,但是,司法鉴定已经出具鉴定的期限,就应当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没有的话可以计算定残前一天,并不是应当,如果受害人为多得到误工期限,故意拖延鉴定评残的时间,法院该如何判决?但是,该案只是在审判长独自询问后,没有公开开庭,便出具错误的判决书,剥夺了***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第(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采用询问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二审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威
审判员郝英春
审判员张新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