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27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