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马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对账后对欠工程款1509800元数额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工程款150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给原告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承建工程向被告交付和使用时间、被告最近一笔工程款付款时间,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挂账时间为2017年6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7年6月25日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原告按年利率7.875%计算,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未约定,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对逾期付款利息确定为22647元(1509800元×6%/12个月×3个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