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财保146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利民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丽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507422.9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507422.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