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91财保295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川,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利民街(东门大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06045336XR。
法定代表人:王丽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1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峰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暂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丽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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