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77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666872。
法定代表人:徐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建明
书记员
袁静
书记员
傅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