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077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666872。
法定代表人:徐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建明









书记员





袁静









书记员





傅正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