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青岛龙华盛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050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辉,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华盛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与正阳西路交叉口青岛天谷产业园**楼202。
法定代表人:彭江。
被告: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宿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二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瑛。
原告***与被告青岛龙华盛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龙华盛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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