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高家台社区二小区1-1-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646668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瑾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