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715号
原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
法定代表人:王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双铁路南、嵩山南路东3号楼2单元14层1404。
法定代表人:赵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杨,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晓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