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2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双铁路南、嵩山南路东3号楼2单元14层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W4D739。
法定代表人:赵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杨,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晓,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臣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崔航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