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6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庆,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西区2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KRR0R。
法定代表人:牛小龙,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