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6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庆,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万霖花苑西区2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3KRR0R。
法定代表人:牛小龙,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腾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