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7793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0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三虎,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