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
被告:***,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河南滴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