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64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杨申威,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薛留伟,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四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曹慧敏,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壬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鸿鹄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UXF920。
法定代表人:孙保山。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8号聚方科技园C栋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
原告**、***、杨申威、薛留伟与被告***、河南壬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同年6月24日,原告**、***、杨申威、薛留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杨申威、薛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申威、薛留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申威、薛留伟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