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90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书博,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润,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中立,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东东,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北软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北软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