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萧,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正,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聚方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411400317696587X。
法定代表人:王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久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