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振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377号
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通大道众一机电城二期2-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海,男,和****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库玛村。    
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981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2653200004990021000004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981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98164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案件申请费1001.64元,由申请人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艾比白·买提卡斯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祖力皮耶·穆太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