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26民初2139号
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李岩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该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工。
被告: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一街村。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