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2021号
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政府东行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岩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康二城镇车辋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5743元,由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