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民初2021号

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政府东行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岩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康二城镇车辋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鹏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5743元,由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