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1民初158号之一
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4933-2。
法定代表人:李岩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T。
法定代表人:费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计6980元,由原告河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洪民
审 判 员  常鲜霞
人民陪审员  宁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