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6民初810号
原告:路玉焕,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7号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路玉焕与被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路玉焕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路玉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玉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路玉焕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牛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