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24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合义诉被告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