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毛高度与毛高顺、叶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4民初75号
原告:毛高度,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高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开化县。
被告:叶发龙,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开化县。
被告: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16号金城商务大厦440-442号。
法定代表人:胡利明,总经理。
本院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毛高度与被告毛高顺、叶发龙、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高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高度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高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高度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益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潇
书记员赖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