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金城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利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世文,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复议申请人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执异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群
审判员 殷一村
审判员 祝惠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俞焦
书记员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