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1680号
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内(28)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江城,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公司销售部部长。
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设备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款171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JJYDSB-005,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真空泵(往复式)P2401A-G设备,共计7台,包括供货、指导安装,设备总价格为3885000元,关约定设备定于2015年7月5日发货,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设备款1710500元,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供货义务。鉴于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也依据同一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付设备款2174500元。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97.00元,由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