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1681号
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公司销售部部长。
被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内(28)15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江城,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98.00元,由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