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1124号
申请执行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磊。
被执行人: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林。
关于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6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被告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632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892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301315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43045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于义务人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7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于2022年2月2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1)粤0112执11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1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