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297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99402699,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印军,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第三人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