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5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