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994026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纯江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7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泵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上诉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