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章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