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426号
申请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81422810C。
法定代表人:贾福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超,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2021年4月27日义海有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SeaJustice)”轮与利比里亚籍油轮“交响乐(ASymphony)”轮在山东省青岛市朝连岛东南海域发生碰撞事故,致“交响乐(ASymphony)”轮部分货油溢出污染海域,为清理油污产生了相关经济损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因清理油污产生的债权69,037,104元及利息在“义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进行登记,并提供了协调函,关于成立“4.27”海上事故抢险指挥部的通知,实华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吊车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委托函,通泽商贸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请污人员出勤表、营业执照、委托函,港口装备公司施工费用汇总、打捞围笼制作剩余材料清单、应急采购物资清单、接收单明细和接收单、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协调制作应急清污设备的函两份、营业执照、委托函,应急救援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消防安全监护人员出勤表、清污人员出勤表、后勤人员出勤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营业执照、委托函,前港分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职工清污考勤记录、调度日志、营业执照,大港分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溢油处置人工成本统计表、车辆成本统计表和台账、溢油抢险码头使用费、营业执照,轮驳分公司清污防污费用表、船舶作业统计表、人员出勤统计表、车辆出勤表、行驶证、营业执照、船舶证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发布的受理义海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2021年7月21日该基金设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民
审 判 员 刘小娜
审 判 员 李雪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房功研
书 记 员 曾千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