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洋山国贸大厦A-135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ORFIELDBUCKNAL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海军,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贾福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1-5、9、11层。
负责人:于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市国王街中信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田玮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蔚,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沣鲁,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20)鲁7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58元,减半收取98729元,由上诉人***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兵
审 判 员  宫恩全
审 判 员  冯玉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