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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诉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诉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98号
原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BNAMROBANKN.V.,SingaporeBranch)。住所地:新加坡哥烈码头10号海洋金融中心#07-01。
法定代表人:ChangJacquelinePuiYook,管理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海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CITICAustraliaCommodityTrading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墨尔本市国王大街99号七楼。
第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1-5、9、11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诉被告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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