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6966号之二

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99J。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桂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736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金庭,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3元由原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桂根

人民陪审员  卢伍花

人民陪审员  黄春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