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6966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9J。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736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696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5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桂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