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436号之一
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清凉寺大道北玻璃工业园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6757000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卓越太阳城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91279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永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