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联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640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联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平度市青岛路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EWQDX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街道繁荣社区加汗巴格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3288539712。 法定代表人:美合日班·***,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联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8386.5元,执行费92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283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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