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4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瓦屋孙。
法定代表人:王宝环(系该公司总经理),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北侧永安街东。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来兵(系分公司经理),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郭勇涛(系该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21)豫048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河南久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41×××02予以冻结,限额21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