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87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张涛(实习),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50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514169M。
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立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窦亚楠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