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陈氏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514169M,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501。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0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系统的存款、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线下查询了其他财产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