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0516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514169M(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343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元。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