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陈氏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0516号 原告:***,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514169M(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蓝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343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元。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