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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550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业宁街167号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7921426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恒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