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座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30号第1栋2门1层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昀晅
书 记 员 程 苗